为保障学校能源建设持续发展,加强我校水电暖气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共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省市的其它相关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为加强对水电暖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管理、开源节流、定额管理、据实收费、技术革新和师生参与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水电暖管理办法,根据学校能源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合理使用,重复利用,治污减排,保护环境,在保障正常需求的情况下,努力降低全校用水用电采暖用气支出成本和安全运行。
第二条 凡学校范围内用水用电采暖用气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规定,水电暖管理科、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保障。同时对浪费水电暖气的行为,学校师生有权检举,对在节能管理、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能源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能源管理实行学校、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三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能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统筹解决“节约型校园建设”项目中能源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后勤水电暖管理科是学校能源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管理、运行保障和节能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校日常用水、用电、用气、采暖工作的运行管理;
(二)负责管网线路的维护和零星维修工作;
(三)负责所有供水、供电、供气、采暖设备设施的维修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日常水、电、气、暖的使用合理性的巡查工作,调整不合理的水、电、暖、气用量;
(五)负责确定校内各类水电费价格,制定全校各单位年度水电暖气用量计划,报学校能源管理委员会核定后下达并监督运行。
(六)有计划地进行水电网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能源管理社会化进程,减少能耗和产销差。
(七)负责协调、组织全校师生员工的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师生的节能意识,培养节约习惯。
第六条水电暖管理科指定专人负责学校能源节能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上报后勤管理处和学校能源管理委员会;
(二)负责定期节能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修改方案;
(三)负责学校能源用量计划的制订和考核工作;
(四)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学校能源管理规定和节能办法,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章 能源日常管理
第七条 房屋空间内能源的管理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学校贵宾室、会议室、学术报告厅、办公室、教室、工作室、实验室等室内能源管理由具体使用的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如有损坏由学校物业服务公司和学校后勤处负责维修。
公共场所含楼梯、合堂教室、阶梯教室的能源管理工作由学校物业服务公司和学校后勤处负责。
学生公寓内的能源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公司负责。
中水站、食堂操作间、浴室、面包房、水果店、超市、菜鸟驿站、咖啡厅等外包经营场所的能源管理工作由承包运营商及其主管部门负责。食堂师生就餐大厅、楼梯等公共空间由学校物业服务公司和学校后勤处负责。对经营商户水电费实行智能表预付费制度,学校为其不予垫付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
对校内施工工地的能源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水电费催缴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增加水、电、暖、气设备,都必须事先向学校后勤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所增内容和容量等参数,经学校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增加安装改造能源设备。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的新建、装饰、改造工程与能源有关的项目,必须符合学校的计量和节能要求,供水供电方案需征求后勤水电暖职能部门意见;临时施工能源利用须事先书面申请,装表计量收费;竣工验收需提供水电暖气竣工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后三周内将竣工图复印交后勤水电暖职能部门。否则不予通水通电。
第十条 学工处、团委及学生会将能源管理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落实能源管理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能源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奖惩,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一条 公共空间能源管理工作列入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做好公共空间能源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负责人汇报。具体工作如下:
(一)加强对自修教室的能源管理,做到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合理实施分层分区开放自修教室。
(二)非学校工作和计划使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须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每天下班后和假期中原则上停止使用空调、电开水炉等高耗能设备。部分电梯采取分层定时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根据学校总体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将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目标, 作为年终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四章 能源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水电费价格一览表
类别 |
教工 住宅 |
教学科 研行政 |
学生宿 舍、食堂 |
经营 单位 |
建筑 行业 |
特种 行业 |
水价 (元/吨) |
4.35 |
4.35 |
4.35 |
5.95 |
4.35 |
16.30 |
电价 (元/度) |
0.55 |
0.55 |
0.55 |
0.75 |
0.55 |
0.75 |
第十四条 凡使用我校电网、水网的能源转供单位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缴费。对目前尚未装表计量的用户,学校将逐步安装到位。
(一)对需改装、新装水电线路的,须报后勤水电暖职能部门,经学校能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学校能源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得私拉乱接能源管网。
(二)经营性实体及对外有营业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学校要求装表计量并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严禁事企不分,或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缴费用的现象发生,如经查实,除加倍收取逃缴费用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借用租赁校内房屋短期或长期居住或办公的,均应安装能源计量表,按照学校相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能源管理含盥洗室、厕所和走廊等公共场所照明用水用电。学生宿舍楼水电费定额补贴在住宿费中,超过限额标准均自理。学生可通过“一卡通”系统缴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住宅能源管理实行按月抄表,学期期末报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不能从工资中代扣的用户,在收到学校水电暖职能部门缴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之内,自觉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费用。凡拖欠费用不交的用户,学校水电暖职能部门停止提供能源,在结清拖欠的费用后,方可恢复提供能源。学校对拖欠的能源费保留追索的权力。
第十七条 学校对独立核算的单位、出租门面房、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等,全部实行智能装表计量,先付费后使用。如有拖欠能源费用的,学校水电暖职能部门停止提供能源,在结清拖欠的费用后,方可恢复提供能源。学校对拖欠的能源费保留追索的权力。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校园绿化养护等项目的能源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后勤水电暖职能部门申请,装表计量,按学校规定缴费。经后勤水电暖职能部门确认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大型(1000万以上)土建项目按合同价的7‰,装修安装项目按合同价的1-3‰缴纳费用,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缴内费用。未缴清能源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缴费凭证,交学校财务处从工程款中扣取。学校对拖欠的能源费保留追索的权力。
第十九条 所有能源用户应在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缴费。
第五章 能源节约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设备的节能管理,使用空调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采购源头,选购变频节能空调设备,无论挂机和柜机,均选用当前国内最高能效(一级能效)产品;
(二)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三)除特殊需要经批准外,夏季最高气温度低于32℃(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高气温高于10℃时,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使用空调;
(四)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五) 在假期内所有楼宇,原则上应停止使用空调,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启空调时,应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报学校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使用。
(六)推广建筑物新能源供暖制冷方式。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加大对节能科技的投入。楼宇逐步采用新能源集中制冷和供暖模式,节约能源和运行成本,也便于能源集中管理。
(七)提高对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新能源的利用,在维修过程中逐渐用节能产品替代高耗能设施,实现设备的更新换代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热得快、电热水器等高耗能设备的管理,使用上述设备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公用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热水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等电器,禁止在实验室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电器。如有违反,没收电器并对使用者处200至500元罚款。
(二)确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使用取暖设备、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热水器等电器的,须经使用部门领导,报学校能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到后勤水电暖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一律以违章用电论处。
第二十二条 能源设备的采购
在学校尽量少用大功率电器,推广使用节能型产品。
为把好设备采购关,保证质量好、低耗能的产品进入校园,学校资产采购部门将设备采购计划(设备耗能参数指标)报学校能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勤水电暖职能部门备案。设备验收时后勤水电暖职能部门核对设备节能参数,对不节能的设备不予提供能源。
第二十三条 提高教室利用率,学生自习尽可能集中,杜绝少数学生占用教室浪费电能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强化节能意识,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断。要注意养成随手关灯、关水、断电的良好习惯。特别是要随手关闭公共场所无人时的路灯和楼道灯,及时关紧水龙头,办公室、多媒体教室无人工作时应关闭设备电源。
第二十五条 锅炉、实验室、中水站、浴室等大型设备尽量避开用电高峰期使用。
第六章 管理中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使用电器,应严格执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严格禁止私接乱拉、使用违章电器等现象,违反者按该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办公室、教职工宿舍不得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一经发现,按电热器设备功率1-3个月的电量缴纳电费。私拉电线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坏水电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故意损坏者除按价赔偿工料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工料费1-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使用学校能源从事经营活动、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均为盗窃水电行为。一经查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缴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未经学校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购买、使用能源设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责。一经发现,责令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后勤水电暖职能部门定期组织节能督查,履行对违章使用能源的处罚权。具体如下:
(一)用水设施的漏水率超过5%(按抽查数考核)时,每超过1%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因管理不到位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吨以上,按实际损失量的10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长明灯的处罚:对合堂教室、阶梯教室、走廊、楼梯、自修教室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部门,并视情况予以处罚。对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管理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单位领导,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处罚。
(三)物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所管楼宇区域空间的的能源管理,对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空调等高耗能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物业管理部门每次处以年物管费的1%罚款。
第三十二条 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能源使用单位须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能源管理工作。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玩忽职守、造成能源浪费、财产损失现象的,在依法追缴失计水电费的同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不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至3‰收取滞纳金。对违章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超过30天,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追究当事人或法人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后勤水电职能部门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十五条 查处罚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学校能源管理委员会将按照学校规定酌情奖励相关有功人员。对及时举报偷水、偷电行为或报告水管爆裂、发现暗漏等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每次50~5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能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